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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5-07-30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肃全景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廉政建设,保证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保证党员群众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取信于民,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纪、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各支部主要负责人是党务、政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各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党务、政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事务性。

三、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1、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小力,或避重就轻,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搞半公开、工作走过场的。

2、拒不推选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或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纪律规定的。

3、授意、指使、怂恿下属人员干扰党务、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抑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工作人员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上班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事务。

2、拒绝、干扰、阻挠党务、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五、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示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以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其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外,并按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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