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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纳税户的一致信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0

各纳税户:

    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财务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行为,落实好区级政府下达的耕地占用税征收任务,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具体耕地占用税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条例》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1)合理利用土地资源(2)加强土地管理(3)保护耕地。

《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的耕地是指什么?如何理解占用耕地从事畜牧养殖业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1)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五种: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畜禽养殖设施可以列为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条款里面“前款规定的农用地”具体是指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明显不包括耕地。

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农周地(包括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35)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均属于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例如:南阳市社旗县太和乡范楼村农民租用耕地建设养猪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批准面积为计税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计税面积。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南阳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市区内(每平方米24元;各县每每平方米2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享受减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30日内补缴税款。

耕地占用税有哪些减免政策?

答:(1)减税:①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超出原宅基地面积部分应征收耕地占用税。②铁路线略.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力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③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2)免税:①军事设施占用耕地;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是否应该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符合畜禽养殖设施占用耕地情况。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将承担什么经济或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定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小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安皋镇人民政府           

20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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