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凡持有我辖区常驻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17年城市居民460/人.月,农村居民325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审批程序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 (2)审核。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民主评议救助对象,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区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2、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家庭成员残疾残疾人的,提供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家庭成员患重病的要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近期病例;④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⑤房产查询证明;⑥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⑦高中及高中以上(不含研究生)在校证明等有关材料;3、申请人近期1寸照片2张(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供);4、填写《南阳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5、《低保入户调查表》(两人以上乡镇工作人员签字);6、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