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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bt365体育网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卧龙区政府办      索引号:       文号:       发布时间:2017-03-30 阅读次数:  
 

南阳市bt365体育网址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阳市卧龙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南阳市bt365体育网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宛龙政办〔201323号)同时废止。

 

 

    2017年3月8

南阳市卧龙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1)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长。

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区减灾委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委、龙升派出所、梅溪派出所、卧龙岗派出所、光武派出所、青华派出所、蒲山派出所、谢庄派出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审计局、区地税局、区文广新局、区统计局、区粮食局、区安监局、卧龙供电分局、区武装部、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区人防办。

2.1.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必要时从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办公室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灾情捐赠等工作组。

2.2工作职责

2.2.1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实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

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全区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运输。

区教体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负责协助灾区乡镇、街道(景区)和各教办室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相关修建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工信委:负责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保障灾区应急通信。

区各派出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转移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区环保局:负责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程规划、设计与建设,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负责制定全区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农业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监测、预测、预警和防治预案制定、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等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境外捐赠涉证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重大疫情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地税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减灾救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防灾减灾救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难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减灾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灾害、疫情发生地区的相关基本数据,配合区减灾委办公室其他统计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

卧龙供电分局: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元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人防办: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2.2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市减灾委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灾害预警响应

区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局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各乡镇街道(景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区各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助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灾情信息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报灾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1.2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街道(景区)要在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内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区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

4.1.3本预案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景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每日上午8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乡镇街道(景区),乡镇街道(景区)在每天8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减灾委办公室。

4.1.4在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要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数据,上报乡镇街道(景区),乡镇街道(景区)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到区减灾委办公室。

4.1.5对干旱灾害,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并上报乡镇街道(景区),乡镇街道(景区)汇总情况上报到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建立救助台帐。乡镇街道(景区)民政部门和区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景区)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及受灾地区的乡镇街道(景区)或其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因灾死亡5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人;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景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由区减灾委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景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景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由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辖区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6)区发改委、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区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民救助、伤员救治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景区)参加,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景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由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生活救助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区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景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景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由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景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因灾受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景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景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景区)申请,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计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本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民政局组织各乡镇街道(景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受灾地区乡镇街道(景区)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6.2.3根据各乡镇街道(景区)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以区政府名义或以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6.2.4根据乡镇街道(景区)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乡镇街道(景区)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灾害隐患区域,确保安全。

6.3.1区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景区)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区财政局、民政局的名义向市财政局、民政局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6.3.2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景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意见,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乡镇街道(景区)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区民政局收到各乡镇街道(景区)上报本行政区域绩效评估情况后,采取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7.1.2预算资金不足时,要通过预备费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3受灾地区民政所、财政所要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

7.1.4灾害救助实行灾害救助明白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害救助明白卡,告知救助款物的发放数量、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2物资保障

7.2.1区民政局、区发改委要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形成区、乡、村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3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机制。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

    7.3.2建立区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区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7.3.4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区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配备就在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区级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区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明显标志。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7.5.2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队伍的联动机制,同时,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重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区减灾委办公室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加快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减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村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灾情预警:根据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本预案有关书来那个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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