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bt365体育网址 关于印发卧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是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工作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卧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卧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6日
南阳市卧龙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 应 急 预 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据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 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 资源整合、应急联动。充分利用我区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2.4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5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区、乡(镇)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区、乡(镇)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置。区政府组织协调全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能独立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街道(景区)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市、区政府组织协调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2.6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充分依靠广大市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3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南阳市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3.1 我区应急工作实际 (1)全区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降水量的月、季节和区域分布严重不均,全年50%以上的降水量集中在6、7、8三个月。 (2)我区是全国重要的公路、铁路交通枢纽,人流、车流、物流量大,过境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建筑安全、重大污染等事故诱因较多。 (3)我区曾发生鼠疫、流行性乙型脑炎等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也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4)我区环境保护、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区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压力较大,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群体性事件因素较多。重大刑事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重。 1.4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险情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区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乃至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5 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武装部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全区一般及能够独立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2.1.2 区应急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决定启动和终止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4)统一领导全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5)承担市政府和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3 区政府设立区中心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区应急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主任,七里园乡人民政府乡长、梅溪、七一、卧龙岗、车站、光武、武侯、靳岗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副主任,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城区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央、省、市驻城区有关单位、区直有关部门为区城区应急委成员。 2.2 指挥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区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等。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2.3 日常工作机构 2.3.1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具体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承担。 2.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本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3.3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区各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区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区安监、住建、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食安办、畜牧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旅游、民宗、信访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区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4 专家组 区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建议。 (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 区政府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景区)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各乡镇、街道(景区)及区政府各部门和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都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和收集质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1.2 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卫计、食安办、畜牧、公安、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 3.1.3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区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2.1 区政府逐步建立以“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为依托,以区应急办为枢纽,以全区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卫生、防汛、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bt365体育网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区应急信息系统)。 3.2.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通过区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实现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各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和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区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直至省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 区政府获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形式,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3.4 区、乡镇两级政府都要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区、乡镇两级政府分别设立并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 3.4 信息处理 3.4.1 区应急办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区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3.4.2 各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 3.4.3 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3.4.4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区外的,由区应急办报经区政府、区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3.4.5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区外事办、台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4、预警 4.1 预警 4.1.1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可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4.1.2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4.2.1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 市政府负责较重事件预警级别的研判,必要时进行发布。 区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研判,必要时进行发布。 4.2.2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3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4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4.3 预防措施 区政府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和其他县市区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应急响应 5.1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区政府及应急委直至市政府及应急委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助。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本级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区政府直至市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县(市)区、乡镇的,区政府、乡镇政府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 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2.1 应急对策 区应急办、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及其他区领导。区应急委综合区应急办、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支队给予支援。 (4)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区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区应急委或分管副区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区委报告。对不能独立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请求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乃至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区应急办及时将区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为区应急委的决策出参考意见。 5.2.2 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3 现场指挥协调 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5.2.4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区、乡两级互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住建、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各通信部门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由区外事办、侨办、区委宣传部、区台办等部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5.3 扩大应急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区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逐级报请国务院宣布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党政军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或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边处置边向区应急委和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区应急委和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4 应急结束 5.4.1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区应急委或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区应急委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4.2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周内向区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1.2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对潜在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 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财政安排,市、区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和中央财政补助。 6.2 社会救助 6.2.1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 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 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3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辖区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6.2.4 事发地人民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6.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 调查 6.4.1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6.4.2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的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各通信经营单位按分工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1.2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 区直各部门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7.2.2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7.3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卫计、安监、环保、水利、林业、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矿山、建筑施工、电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 7.4.2 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 7.4.3 道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5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 7.5.1 卫计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7.5.2 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7.5.3 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7 物资保障 发改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帐,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7.8 经费保障 7.8.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在各级预算预备费和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列支,确保应急支出需要。 7.8.2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并视情况积极争取市、省、中央财政支持。 7.9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7.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 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区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7.10.2 城区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7.1l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政府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结合实施政府上网、电子政务工作,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科技部门和科研机构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和应急管理技术系统,逐步提高处置作的科技水平。 7.12 城区生命线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区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7.13 环境监测保障 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1.1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的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8.1.2 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 8.1.3 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8.2 培训 8.2.1 人社、安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 演习 8.3.1 演习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 8.3.2 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附则 9.1 卧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2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办应组织力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9.3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延误执行应急预案或命令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相应组织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制订的《卧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2.卧龙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3.卧龙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示意图 4.名词术语解释 5.卧龙区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6.规范文本格式
附件1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 (一)水旱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区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省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二)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省内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 3.周边邻近我省发生6.0级以上并对我省造成破坏的地震; 4.省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省内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等成灾面积在4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并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是指成灾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或新传入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如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森和重点防护林区,或者位于与外省交界地区、其它地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大中城区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省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7.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急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出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特大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漏事故;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6.核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撒、漏、丢失或超剂量照射等重大辐射事故;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8.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9.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发生西尼罗病、人克一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周边省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多人患病,体征相似且原因不明的疫情;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11.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二)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 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30%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或超过本省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 2. 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3.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 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5. 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三)重、特大动植物疫情 1.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入畜健康的动物疫病,全省在10日内有10个以上疫情县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县或者2个以上毗邻疫情省辖市的事件; 2.在进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省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区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通过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物发生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四、公共安全事件 (一)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阻断城区交通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在机场聚众闹事,严重危及飞行安全或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的事件; 4.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区、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违法集体上访事件; 5.学校发生的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非法聚集事件; 6.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7.涉及省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二)重、特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6.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民用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案件; 7.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8.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案件; 9.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0.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1.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2.非法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达5万株以上的案件; 13.非法侵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达到500亩以上,其他林地达1000亩以上的案件; 14.武装贩毒或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等)案件; 15.涉及多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偷渡案件; 16.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7.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8.在区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20.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三)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区内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国外和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造成重大影响的非法入境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劫持人质恐怖事件; 2.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3.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 4.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附件2
卧龙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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