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卧龙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
办法及卧龙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督导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卧龙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卧龙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导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5日
卧龙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部分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涉案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指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环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工作,并牵头做好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置、事后完善。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是指领导小组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查处进行组织协调、督查督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卧龙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等要求,妥善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监测、案件查处、性质认定、资产清理、资金清退、舆论引导、信息审读、信访接待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对辖区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
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非法集资案件,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牵头工作职责的;
(四)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非法集资案件,未按有关规定履行配合工作职责的;
(五)对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发生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未能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事项的;
(十一)其它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宣传教育、举报登记、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的;
(二)对主(监)管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单位职责,造成工作延误的;
(五)末按规定积极配合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本行业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其它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发生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情形的,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向领导小组进行通报,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条 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时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不服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请。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据领导小组的复核建议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卧龙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导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依据《卧龙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卧龙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导制度。
一、督导工作原则
(一)服务中心原则。督导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进行,自觉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
(二)实事求是原则。督导工作要全面准确第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严禁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
(三)注重实效原则。督导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防止和克服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四)公道正派原则。督导人员要对党、对人民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不徇私情。
(五)及时反馈原则。督导事项必须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既要反映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又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
二、督导工作对象
督导工作的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三、督导工作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 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市政府处置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五)市、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情况;
(六)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牵头地政府(办事处)履行职责情况;
(七)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配合地政府(办事处)履行职责情况;
(八)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理情况;
(九)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问题查证落实情况;
(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十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教育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督导的事项。
四、督导工作程序
督导工作由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由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督导组成员由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可抽调非领导成员单位业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督导工作包括立项、拟办、通知、现场督导、反馈交流、汇报总结等环节。
(一)立项。凡属督导事项,由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集整理材料,提出督导工作意见,经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拟办。对已立项的督导事项由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导方案。方案包括人员组成、督导对象、督导内容、督导范围、督导方式、督导流程、督导期限、督导要求等。
(三)通知。由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督导单位下发《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导通知》。
(四)现场督导。督导组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约见访谈、实地调研、群众走访等多种方式展开督导工作。
(五)反馈交流。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组应就督导工作情况及时与被督导单位充分交流,广泛听取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汇报总结。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组应及时写出督导工作报告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汇报。报告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建议到位。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督导事由、督导内容之督导成效、处理意见、经验教训、工作改进建议等。
五、督导工作纪律
(一)督导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妥善保管督导工作资料,严禁向外透露督导工作相关事项。
(二)督导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及所属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宴请,不得收受各种钱物。
(三)督导组组成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督导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