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搜索:
 
网站首页 卧龙概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文件 互动交流 卧龙旅游 行政服务大厅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
 
卧龙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xxk      索引号:   NB001-1201-2008-00018      文号:       发布时间:2011-11-08 阅读次数:  
 

卧龙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履行和保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3.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事故抢救指挥以乡镇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3.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5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各类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协调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工信、公安、交通、卫生、总工会、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矿山应急指挥办)设在区安监局。

2.1.2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救援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

2.1.3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区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区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安监局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和有关专家参加救援工作。

区工信局或当地乡镇政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控制事故现场,防止破坏活动;根据需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为处置工作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区消防大队负责营救疏散工作,控制事故的火情并及时灭火,参与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

区总工会负责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

各乡镇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

2.2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在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区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2.3应急联运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协调驻宛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区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矿山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即区矿山应急组织、各乡镇矿山应急组织和矿山企业应急组织。

3信息处理

3.1信息平台

3.1.1依托“区政府网站”,建立“区矿山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区安监局维护管理。

3.1.2各地、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矿山事故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事故的政令等,应通过区矿山事故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该信息系统,联接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区矿山事故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信息处理

3.2.1区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全区矿山特别重大、特大、重大和一般性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故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区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2区矿山应急指挥办对突发的矿山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州应急办、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一般性事故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矿山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信息报区矿山应急指挥办,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区矿山应急指挥办接事故报告后,对特别重大、特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

4预测、预报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区矿山应急指挥办统一负责全区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4.1.2区矿山应急指挥办建立全区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区应急指挥部。

4.1.3区矿山应急指挥办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1.4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区安全监管局。

4.2预警

4.2.1一旦发现特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区矿山应急指挥办。

4.2.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矿山事故预警预测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门调查系统,对突发矿山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3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市级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信号由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当上一级预案启动时,下一级预案必须已经启动(事故分级及响应见附则10.1条)。

5.1.1基本应急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矿山企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1.2应急响应

5.1.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①一次发生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或3人以上被困井下(灾区)的事故 。

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

③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上的事故。

④发生未达到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矿山事故,由于区应急机构的力量和资源不足,没有足够能力控制事态,需要市级增援。

⑤社会影响较大,区矿山应急指挥办认为需要增援的矿山事故。

5.1.2.2指挥和协调

矿山事故发生后,乡镇政府应按照属地原则,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抢险工作。按事故级别,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5.1.2.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部门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2.4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处置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5.1.2.5企业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矿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应急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矿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应急救援机构实施应急救援,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服从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5.2紧急处置

5.2.1现场处置主要依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5.2.2发生事故的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并请求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5.2.3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5.2.4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5.2.5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请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2.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2.7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险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5.2.8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因抢险救援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和现场标志。

5.3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井下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4新闻报道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

5.5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最高响应级别的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矿山应急指挥办。

5.6应急总结与评估

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同级矿山应急指挥办。区矿山应急指挥办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等情况,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性进行评估及修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安抚受害家属、受伤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援记录、图纸等材料,向最高响应级别矿山应急指挥办提交抢险救灾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

6.3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矿山应急指挥办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区矿山应急指挥部。

7保险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矿山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

各乡镇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区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7.2.1.1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7.2.1.2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救援队伍保障

7.2.2.1区矿山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7.2.2.2各区乡镇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乡镇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7.2.2.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矿山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7.2.3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运输任务。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2.3.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重大事故后,乡镇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7.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7.2.4.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区紧急救援中心(联系电话:120),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请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7.2.4.2乡镇政府要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7.2.4.3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治安保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调动,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技术支持与保障

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信息交流

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企业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矿山企业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学习本企业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8.2培训

8.2.1区矿山应急指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区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区安全监管局必须督促矿长参加安全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

8.2.2矿山救护队要加强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8.2.3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8.3区矿山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矿山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9监督检查

区矿山应急指挥办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0附则

10.1事故及预案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并与《bt365体育网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相对应。

10.2奖惩

10.2.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0.2.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抢险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人员和财产牺牲的以及在抢救各类矿山事故工作中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追认为烈士。

10.2.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命令、临阵脱逃和失职渎职单位和人员,按照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0--2016 bt365体育网址 站长:卧龙区信息中心 邮箱:wolonggov@sina.com 页面执行时间:421.88毫秒
 网站维护电话:0377-63310886 各部门、乡镇联系电话
 建议使用5.0以上IE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060019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