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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xxk      索引号:   NB001-1201-2008-00017      文号:       发布时间:2011-11-08 阅读次数:  
 

卧龙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概念与分级

1.3.1概念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包括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1.3.2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以下情况: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以下情况: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事故。

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以下情况: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事故。

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以下情况: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工作: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区政府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5工作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在事故发生后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区安委会或区政府报告。

2)主动抢险原则。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及当地乡镇政府要积极抢险,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以人为本原则。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抢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科学施救原则。在事故抢险过程中,相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避免发生次生事故或连环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5)保护现场原则。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查找事故原因,妥善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6)分级负责原则。在区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的职权和权限,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工作。

7)预防为主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想结合,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8)依靠科技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9)群防群治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自觉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主任由安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派出所、城建局、环保局、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西郊电力公司、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工作。

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安监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督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维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区安委会调查处理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各派出所负责维护事故区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事故区道路和事故区内交通疏导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扑灭火灾、洗消等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进行监测,对有毒化学物质在大气、水域、土壤中的扩散进行分析,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

区城建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关建筑物的相关技术资料,组织人员紧急处理或者修复被破坏的相关重大设施。

区卫生局负责事故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监督和预防事故区疫情、疫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及时检测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联系后方医院。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事故区乡镇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

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由区本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消防大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维护事故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西郊电力公司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维护事故电力控制保障事故现场电源危害处理和及时提供现场救援、电力供给。保障事故的救援工作开展。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防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规划;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巡查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数据库。

3.2监测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形成覆盖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测网络,确保能够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3报告

1)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3)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当其他灾害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必要时上报区政府。

3.4预警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区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主要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士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乡镇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区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区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4.2响应措施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向区安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

③根据应急预案、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④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2)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区安委会及有关成员报告事故情况;

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③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向区政府上报信息;

④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⑤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方面的支援工作;

⑦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⑧及时向公众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问题。

4.3信息处理

1)有关企事业单位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可直接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在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2)区和乡镇安委会办公室要跟踪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需要上级协调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援时,可及时提出要求。

3)区安委会要组织有关专业应急机构研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处理方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4.5指挥和协调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接受区安委会指挥。武装部队接受县安委会的协调。

1)区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提出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提出请求市增援的建议;

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④指挥、协调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的救援力量和事故发生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周边危险源的监控;

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和装备;

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⑧发布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安置;

⑨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⑩建立现场的通信联络方式。

2)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在区安委会下达指令之前,指挥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②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和医疗移送;

③落实区安委会下达的各项应急救援指令。

4.6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装备。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2)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和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

4)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控制污染,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5)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并做出相应安排,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

6)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县安委会办公室可以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组织社会力量予以支援。

4.9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环保部门报送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险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要及时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安委会办公室。

4.10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区安委会批准,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区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5.2奖励与抚恤

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5.3社会救助

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5.4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总结

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应急解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区安委会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负责组建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部门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3)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队伍保障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1)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乡镇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Ⅳ级以上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公安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部门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

6.2.3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2)发生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区职业病防治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中毒抢救、现场调查、毒物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6.2.4治安保障

1)发生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乡镇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

  6.3技术储备和保障

1)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需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相关部门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1)各乡镇政府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开报警电话、灾情受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普及工作。

  (2)有关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企业生产、储存或者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6.4.2培训

各地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拟定,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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