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开办方为病害死禽及禽类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活禽经营、屠宰、加工业主(操作人员) 履行报告责任,发现禽只出现异常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市场开办方、经营者应当放置密闭容器收集死亡禽只,病死禽只尸体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病害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3、按照规定对下列禽只或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禽只: (2)屠宰过程中经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禽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禽或禽产品。 4、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 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粪污、垫料等污染物。 5、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6、活禽交易屠宰的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需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8、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