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核准)
(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二) 条件 1、国有林业单位和非林业系统的有林单位使用和经营的国有林 地、林木。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 2、 农民个人的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山的林地、林木。 (三) 程序:申请--初审--公告--审查--登记--发证--建档 (四) 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四、一般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一)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应持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条件:申请表--场地证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证明--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证明 (三)程序:提出申请---审查---审核核发 (四)时限:符合审批条件30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