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本条规定。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办理程序:受理申请、现场勘查、审核批准 告知方式: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时限:自接到采伐林木的申请之日起30内办理完毕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卧龙区林业局 电话:6313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