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水许可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条件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三)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a、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b、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c、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d、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e、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四)时限 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采砂许可审批 ﹙一﹚依据: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3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式样附后),由省、市(地)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放。 ﹙二﹚条件 1、采砂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2、凡在河道内采砂选矿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服从河道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 3、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费额按上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4、严禁在危机堤防和险工安全的河段部位作业和堆放砂石、料物,严禁破堤运砂。 5、开采后的弃料,应随堆随清,及时处理,保持河道底平、坡顺、水流畅通。 6、每年主汛期,按照上级防汛部门规定,应封场停采,人机上岸,确保行洪安全。 7、在开采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应暂停开采,防止事态扩大,待问题妥善解决后,方可恢复开采。 8、采沙场应设立安全生产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程序 1、根据南阳市bt365体育网址制定的《南阳市卧龙区河砂开采区域规划》及南阳市卧龙区规划河道采砂工作指挥部制定的《南阳市卧龙区河道采砂拍卖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拍卖。 2、中标者执与乡镇政府签订的协议到卧龙区水利局办理采砂许可证。 ﹙四﹚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采砂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水保方案审批 (一)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二)条件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程序 资质单位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 颁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四)时限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一)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 (二)条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2、保障水资源安全; 3、保护水生态环境; 4、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5、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6、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三)程序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3、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4、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四)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 (一)依据 《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二)条件 1、申请书; 2、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市级以上科研单位提供的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的养殖用水源水质化验报告单(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三)程序 1、申请人申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材料不齐全的在工作人员帮助下补正材料; 3、评估材料内容,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整理; 4、评估符合要求的由领导签发; 5、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发放使用证。 (四)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依据 《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河南省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认定实施意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条件 1、书面申请 2、填写《申请表》(附登记照片1张) 3、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使用国有水域滩涂的提供《养殖证》复印件 (三)程序 1、申请人申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材料不齐全的在工作人员帮助下补正材料; 3、评估材料内容,对生产场地进行考察,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整理; 4、评估符合要求的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主管局长决定审批,卧龙区水利局发放许可证。 (四)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用水计划指标核定标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二)条件 辖区内各计划用水单位都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三)程序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下达给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指标供水。 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2、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3、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 1、由于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2、因停产、减产、转产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3、其他确需核减或者限制用水量的情形。 (四)时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 八、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条件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 (三)程序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污水排放单位,应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环境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标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水体功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制止;在河流、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必须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时限 无规定时限 九、新、改、扩、建排污口审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二)条件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都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程序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时限 六十个工作日 十、渔业船舶检验 (一)依据(请列出具体条、款内容。) 《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二)条件 1、提交经营业主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 2、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3、渔业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程序 1、初次检验 (1)申请 由新制造的渔业船舶、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引进的渔业船舶等)的所有人向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的验船部门进行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供下列材料: a、船舶所有人填写检验申请表(检验申报书)。 b、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 c、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批准文件及审查意见书。 d、渔业船舶修造船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e、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 f、所有原船舶检验证书副本,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正本。 (2)审核检验 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自收到上述文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组织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 a、按照《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丈量确定船舶总吨位、净吨位。 b、按照《内河航区分级规范》核定航区等级,并核定船舶的干舷,勘划载重线。 c、船体及机电设备外观检视。 d、简易稳性衡准。 e、机动渔船机电设备效用试验,主机、轴系运转正常。 f、检查救生、消防、锚泊、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 (3)、检验合格,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收取检验费开具统一票据。 (5)、资料归档。 2、营运检验 (1)申请 渔业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检验周年日3个月内向验船部门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自接到申报后派验船人员进行营运检验。 (2)检验 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a、船体及机电设备外观检视。 b、机动船机电设备效用试验,主机、轴系运转正常。 c、救生、消防、锚泊、信号安全设备配备情况。 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船舶证书检验签证栏内签署检验意见。 (3)、收取检验费开具统一票据。 (4)、将检验申请表签署后归档。 3、临时检验 船舶所有人视渔船出现特定情形时申报非常规性检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a、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原船籍港的; b、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c、主管部门现定的其它特定的。 (2)、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 详见流程 十一、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一)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经批准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出省境的,应当持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凭证运输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商检、海关等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野生动物有合法的来源; 3、具备相应的资金、管理人员和技术 (三)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材料不齐全的在工作人员帮助下补正材料; 4、评估材料内容,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整理; 5、评估符合要求的由领导签发 6、报市级管理部门审校。 (四)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二、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证审核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1、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2、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3、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邮,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医药、卫生、邮政、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二)条件 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三)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1、申请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捕捉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时限 3个月。 十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 (一)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经批准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出省境的,应当持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凭证运输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商检、海关等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条件 1、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物种来源证明 3、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须附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4、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应出具驯养繁殖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三)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材料不齐全的在工作人员帮助下补正材料; 4、评估材料内容,评估不符合要求退回整理; 5、评估符合要求的由领导签发; 6报市级管理部门审校。 (四)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四、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一)依据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由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下称指标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淘汰旧捕捞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的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证明。申请专业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还应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二)条件 1、捕捞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渔业船舶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各二份; 2、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材料不齐全的在工作人员帮助下补正材料 4、评估材料内容,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整理 5、评估符合要求的由领导签发 6、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 (四)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五、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审核 (一)依据 《河南省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认定》 各省辖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 2、对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标志。 (二)条件 1、申请书;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空气、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 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施肥、用药(或饲料、防疫)及生产管理措 施,环境保护情况; 4、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养殖开始日期,生长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专业技术职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6、保证捃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7、产地认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至少有一分原件,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的红章;《产地检测报千》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必须按规定加盖检测单位的红章。 (三)程序 1、申请。由从事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单位自愿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地法人资格证书; (2)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3)基地的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生产规模和平面规划图; (4)执行的无公害水产品标准或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 (5)基地环境评价; (6)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包括渔业投入品的监管); (7)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8)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9)其它有关材料。 2、审查。 (1).各省辖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审核符合要求的,河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委员会委托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要求对基地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及时出具基地环境检测报告。 3、认定。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对申请材料、现场检查和基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报送河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委员会,河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委员会在25个工作日内通过认定,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人申请 (2)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材料不齐全的在工作人员帮助下补正材料 (4)、评估材料内容,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改进直至符合要求 (5)、评估符合要求的由领导签发 (6)、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审核 (7)、由省级管理单位下发的认定书交给申请人 (四)时限 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