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单位职能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对服务的内容、程序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承担承诺责任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四、服务标准 1、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负责地接好每一 个电话,讲好每一句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做好每一件事,干好每一天工作。 2、全面推行文明礼貌服务。推行规范的文明用语,工作中做到热心、耐心、细心;遇事不推、不拖、不卡、不刁难。 3、办理公务做到热情、周到,接待群众做到“来有问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树立文明形象。 4、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事项能立即办的随来随办,能当日办的当日办,一时不能办的也要限时办结。 5、为前来我局办事或咨询的人员当好向导,指明具体办事地点和联系人,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对难以解答清楚的问题及时与有关科室联系。 6、主动为基层服务,热情接待每一位来机关办事人员, 耐心解答问题,做好服务工作,使基层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7、严禁“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 现象的发生。 五、应履行的工作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不让单位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8、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六、各科室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2、纠错态度不端正,整改措施不力的; 3、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