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宛民文[2010]18号规定。 一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 2、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或最低工资标准的60%(260元—300元)。 3、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5、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户主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无房证明、诚信承诺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群众无异议的,填写《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拟上报审批的申请人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认定。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不予批准的要逐级通知本人。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流程 个人书面申请 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 有异议 无异议,填写低收入认定申请审批表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初审、 审核、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盖章
不符合条件 区民政部门审批调查认定 符合 条件 区廉租办申请廉租补贴、发放 (申请程序同以前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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