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平时考核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履行请休假手续 (一)各科室一般工作人员与借调人员请假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xx科(室)因公外出请销假登记表》,并由各科室存档备查。 (二)局机关副科以上人员请休假需填写《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并由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签字批准后,报党委办公室存档,同时填写《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台账汇总表》。
二、注意事项 (一)享受年休假天数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休假,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四)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