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 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二、 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出租人有对权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管。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