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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南阳市恒源财务有限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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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意南阳市恒源财务有限公司取得代理

记账资格的批复

 

南阳市恒源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所申报的有关材料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同意发给你公司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41130320170010号)。

你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于每年4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此复。

 

 

 

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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