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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6104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机构:卧龙区民政局      索引号:       文号:  宛龙民文〔2 017〕62号      阅读次数:  
 
 

 

 

  宛龙民文〔2 01762   签发人:张天奇

 

 

 

  办理结果:A

 

 

 

对区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61044号提案的

 

 

 

 

 

薛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要求是:()坚持不占耕地,不毁林的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该选择荒山瘠地,避开“三沿六区(即铁路、公路主干线,主要河流沿线和规划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农田保护区、居民居住区)进行规划和建设,不得毁林地和占用耕地;()坚持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合理布局,以村为单位兴建;(三)建设规模。以村为单位兴建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0亩,几个村连建或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占地不超过30亩;(四)报批程序。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再报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五)公益性公墓管理。采取谁兴建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村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公墓管理理事会负责对公墓进行管理。在本乡镇范围内所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本乡镇民政部门监督管理。针对您提出《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建议》的提案,目前没有新的殡葬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您提出的建议,完善相关的惠民政策来满足各民族所需要的殡葬设施,给亡故者一个和谐美满的归宿。

 

 

 

 

 

2017620

 

联系单位及电话:卧龙区民政局 0377-63310637

 

  人:贾明理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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