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会医疗救助中心工作要点 一、临时救助 (一)范围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程序 (1)申请。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者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审批。乡镇(办)要在村(居)委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意见,对于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乡镇办直接审批救助;对于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15个工作日内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3)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规定补齐材料。 (三)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特殊情况报区民政局审批,通过政府采购发放实物。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区财政局将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乡镇(办)每季度末在村(居)委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二、医疗救助 为了保证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医有所治”和“保基本”的原则,对困难群众要做好指导服务和建议。 一、特困供养对象 到乡镇办民政所开具住院告知书,尽量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民政所长要对特困供养对象住院做初步识别,建议到哪里住院,以免出现小病到大医院看病报销比例低,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确实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要在住院前到医疗救助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出院后携带住院资料结算。 二、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 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治,住院3个工作日内要带证件进行救助平台登记,出院后直接同步结算救助款;确实需要外出治疗的,要在住院前办理转诊手续,出院后携带资料办理医疗救助结算。 三、急诊入院 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出院后携带资料直接办理医疗救助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