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龙民文〔2016〕15号
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 关于对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二O一五 年度检查的通知
区属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做好我区2015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依据《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5年9月30日前,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16年4月11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区民政局领取年检文件,按要求将年检材料准备完毕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5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 三、年检报送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学校另提交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医疗机构另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养老机构另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制度必须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五)《区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调查表》(表一)、《区属社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表》 (表二),已建立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另提交成立党组织的批复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年检内容、结论及审查标准 此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于5月30日前将需报送的材料全部报区民政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反映本单位2015年度的真实情况,不得缺项、漏项;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意见并签字;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用A4纸打印。如不按规定填写,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参加年检的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整理好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送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主动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必须如实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 (四)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初审工作。 对于不按时上报年检材料、拒不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区民政局将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缴其印章、登记证书及有关凭证,责令其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对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检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民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2016年4月11日
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