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文件 豫民文〔2017〕52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 排查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2016年底,民政部下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办理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请各省辖市尽快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特困人员认定细则,制定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省直管县(市)要参照省辖市执行。 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原来纳入低保的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全面排查认定。所有申请人员均需填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建立分类管理档案,发放《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实现“一人一档一协议”。 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原有农村五保对象直接认定为特困人员。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原有农村五保对象的建档工作,并上报排查情况报告,重点总结分析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情况、集中供养意愿情况、照料护理情况及其它需求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 各地出台认定细则后,要抓紧时间对新增申请人员进行认定,尽快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