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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
作者:卧龙区民政局  信息来源:卧龙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1-15

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层单位和群众到民政局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由有关责任科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二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申请办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五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于来民政局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信息的人员,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过错追究制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廉政意识、诚信意识,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便捷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属各科室、下属单位以及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股室、局属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投诉问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政策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投诉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凡涉及以下投诉内容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对基层单位或人员的请示、政策咨询的答复或正式工作场合讲话等出现政策性、原则性错误,影响重大的; 

  (二)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棚架梗阻、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三)在办文、办会、办事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四)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态度生硬、粗暴,讲话不注意身份、场合、语气,影响民政部门形象的; 

  (五)工作中的其他投诉。 

  第三条 投诉问责处理 。凡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即进入投诉问责程序,由局纪检组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局班子领导研究确定具体处理意见;重大失职失责投诉,经核查属实的,由局党组决定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事实清楚、不需专门进行问责调查的,由局领导班子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四条 问责调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问责决定作出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问责处理措施: 

  (一)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并责令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挽回损失或影响; 

  (二)行政处理。与本人年终目标考核挂钩,按《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三)组织处理。违反党的纪律条例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查处。 

  第七条 投诉受理。服务对象对统计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办事态度不满意的,可以向区民政局纪检组投诉。投诉电话:0377-633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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